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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图书借阅规则
一、开架借书处的图书均可借阅。样本书、过刊及工具书一般不外借。
二、本校师生凭借阅证借书,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对转借人和借证人分别给予扣证停止借书处罚。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代借,应事先来馆商定后,可以由代借人代理借书。冒用他人丢失的借阅证借书按盗窃图书处理。
三、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读者到期前可以办理续借手续。
四、读者必须精心爱护、保管所借图书,不得卷折、剪裁、撕毁,不得在其上涂、画、圈、点。凡损坏或丢失图书者,应赔偿原图书相同版本的图书或按原书价三至五倍进行赔偿。
五、所借图书被污损、划批等,篇幅在10页以下,按原书价30%至50%罚款;10页以上20页以下按原书价罚款;在书上污损、划批的第一个读者及污损严重者按三至三倍罚款。
六、丢失或损坏计算机语言类图书,须赔偿最新版本同出版社出版的(尽可能同著者)同类图书。
七、遗失或损坏成套书中的某一册,按成套书价赔偿。
丢失图书附件、附册、附图应赔偿原件,否则按原书价格赔款后;污损图集、画册中的某一页,按原书价格赔偿。
八、借阅证遗失后,应立即向图书馆挂失。挂失前借阅证上的图书由本人负责。利用他人丢失的证件借书,按窃书处理。
九、学生每人每次限借书2册,借期为30天。借书到期如未用完者,可续借,续借期为一个月。逾期未还书者,按0.1元/天的标准交纳逾期费。
十、凡故意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图书、报刊、光盘等文献资料,以藏匿、夹带等方式带离本馆者,以窃书论处。对窃书者,除追回被窃书刊、光盘外,并视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十一、损坏图书条码者,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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