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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韩素音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两个文明建设,培育“四有”新人,根据《韩素音奖学金基金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按国家正式招生计划招收的在校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韩素音奖学金基金会,负责基金会款项的管理并对提名获奖学生进行审定与颁发奖学金。委员会本着精干原则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二至三人。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名获奖学生进行初审。
第三章 奖学金的比例、获奖条件及奖金
      第四条 每学年获取奖学金的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第五条 学生获奖条件:
(一)爱祖国、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尊师爱校,遵纪守法,出色完成学院和系、班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善学,成绩优秀。每个学期的学期总评平均分都在85分(含85分)以上;单科(含体育)学期总评在80分(含80分)以上;其中两门主要考试课(指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学期总评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三)团结同学,品德优秀,在学院的各项活动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六条 获奖学生不分等级,奖学金每人贰仟元。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由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进行。新学年开学初,各二级院系根据获奖条件,评出提名获奖学生并将有关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先进事迹)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名获奖学生名单要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工作结束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初审合格的提名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韩素音奖学金基金会;基金会从送选学生中优中评优,审定获奖者。
      第八条 获奖学生名单,由学院张榜公布,并由韩素音奖学金基金会主任委员和院长向获奖学生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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