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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联大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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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勤奋学习,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天津联大奖励基金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按国家正式招生计划招收的在校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天津联大奖励基金会由曾在天津联合业余大学(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联大院区)担任一定领导工作、热心教育、公正廉洁的人士组成,人数三至五人。基金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审定、发放。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提名获奖学生进行初审。
第三章 奖学金的比例、获奖条件及奖金
第四条 每学年获取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
第五条 学生获奖条件:
(一) 爱祖国、爱人民,拥护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
策;
(二) 尊师爱校,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各科(含体育)成绩均在80分(含80分)以上;
(四) 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第六条 获奖学生不分等级,奖学金每人壹仟元。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由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评选产生。新学年开学初,
首先由各二级院系有领导的组织学生,从实际出发,推选出符合条件的提名获奖学生。二级院系将提名获奖学生名单,连同有关材料(含学习成绩、先进事迹和推荐登记表)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名获奖学生名单要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工作结束后,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初审合格的提名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天津联大奖励基金会。基金会从候选人中优中选优,审定获奖者。
第八条 获奖人员名单由学校张榜公布,并由基金会负责人及校领导向获奖人员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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