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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联大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奖教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按国家计划正式招收的在校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定名为《泰达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及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各项奖学金不可以兼得。
      第四条 《泰达奖学金》基金一、二等奖学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拨款,三、四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主要来源于学院拨款和社会资助。
第三章 比例及金额
      第五条 一、二等奖学金要按开发区管委会下达文件要求的条件、比例以二级院(系)为单位进行评定。三、四等奖学金的评定,以教学班为单位,受奖人数控制在8%以内。其中,三等奖占全班人数的2% ,四等奖占全班人数的6% 。
      第六条 一、二等奖学金的金额分别为5000元、2000元,三、四等奖学金的金
额分别为1000元、500元,单项奖的金额一般为200元。
第四章 受奖条件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注重发展个性与特长,品学兼优;
(三)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集体工作,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在同学中有表率作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
      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的具体条件:
(一)一、二等奖学金根据开发区管委会每年下达的文件精神评定。
(二)三、四等奖学金以本学年德、智、体测评成绩为依据,综合操行等级、课程(含实验、实训)成绩、体育成绩等三个方面进行评定。其中,操行等级必须是优等,学期总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体育成绩必须是良好等级及以上者。
(三)单项奖学金
1、优秀学生干部奖
      各级学生干部本学年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以身作则,热心为学生服务,威信较高,成绩突出,学年干部考核为优。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院学生会和院团委推荐,报学生处审批,受奖人数占院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系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系学生会和系团总支推荐,报各二级院系和学生处审批,受奖人数占系级学生干部总数的15%;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班主任组织召开班级会议推荐,报各二级院系和学生处审批,受奖人数占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25%。
2、文艺、体育奖
      本学年,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文艺汇演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五名的主力队员。
3、技能高超奖
      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各项专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好的名次。
第五章 评定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一名院领导担任评委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处长任评委副主任,行政管理处、团委及各院系负责人任委员。各院系相应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院长(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及院系教学秘书组成。班主任负责本班奖学金推荐名单评定,报本院系审核。
      第十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初开始进行。首先,由院(系)评定小组审核本院(系)各类受奖学生推荐名单,推荐意见上报院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之前,应在院(系)公布受奖推荐学生名单,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开会审核,并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接收监督。一、二等奖学金受奖学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评定。
      第十一条 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奖金、证书,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其受奖登记表,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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