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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自立自强和诚实守
信观念,进一步完善我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制度,根据《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0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
后贷款本息全部由个人自付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院在学生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助学
贷款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在天津市教委财务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供我院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并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建立我院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市教委财务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五条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六条 我院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学费5500元/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四)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或低保证明;
(五) 新生提交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老生提交
本人就读院系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六) 父母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七) 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将以上材料送交本院系初审,二级院系对有问题的申请及时纠正,初审合格后二级院系将学生的材料送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申请要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工作结束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进行
贷前审查。对审核合格的,经办银行将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达学校。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
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送达学院。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接到借款合同后将其中一份发给借款学生本人,一份学院留存。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学院持有的学生借款合同实行统一严格的保管,并将借款学生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协议规定将贷款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在合作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经办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五条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约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中止借款需求意向时,应通过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前向经办应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可以同意停止贷款的发放。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我院才能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照《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学院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借款学生每年必须至少与经办银行和学院联系一次,提供最新的联系方式;当出现破产、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应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银行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视借款学生就业和收入水平情况,由借贷双方商定借款学生在毕业后24个月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的具体时间。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经办银行建立有效的还贷检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作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学生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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